国家标准计划《高处作业分级》由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申通阿尔斯通(上海)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 、上海新民劳防用品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比如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等。该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标准主要强制内容有:高处作业高度分为 2m至 5m 、5m以上至 15m 、15m以上至 30m及 30m以上四个区段进行分级;对12种可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进行规定;对高处作业的高度及坠落半径的测量和计算进行规定。 标准强制理由如下:1、该标准通用性强,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比如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等,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标准。2、该标准涉及的强制性内容直接关系到高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且技术内容可验证、可操作。3、该标准已被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引用,因此该标准已成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经过研究分析,该标准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有些技术指标及要求还需要提升和加强。现将需要修订的技术指标汇总如下: 修订1、[标准的4.2.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理由:引用现行标准《GB/T 28591-2012 风力等级》条款“3.2 等级划分表1风力等级划分表”。 修订2、[标准的4.2.b)]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理由:《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已废止,引用现行标准《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条款“4.3 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原标准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强度越大(表1);现标准增加了“劳动强度”列,劳动强度分为轻劳动(I)、中劳动(II)、重劳动(III)和极重劳动(IV),将高温作业按危害程度分为4级,即轻度危害作业(I级)、中度危害作业(II级)、重度危害作业(III级)和极重度作业(IV级)。 修订3、[标准的4.2.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理由:未对描述进行量化。按照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作业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 lx。 修订4、[标准的4.2.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带电体的距离 理由:引用现行标准《DL 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条款“3.3.1 高处作业 表3.3.1-2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 修订5、[标准的4.2.i)]GB 3869-1997规定的III级或III级以上的作业环境 理由:《GB 3869-199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已废止。引用现行标准《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条款“14.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修订6、[标准的4.2.k)]增加了客观危险因素中体重与负重之和大于90kg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