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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规范》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83367-Q-450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3-13
申报日期
2018-05-14
公示开始日期
2018-10-17
公示截止日期
2018-11-19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99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99 其他防护设备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随着各行业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是保护劳动者眼睛安全与健康的一类重要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用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劳动者的眼睛安全与健康,属于国家安监总局劳动安全标志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点监管的产品之一。

2014年,我国市场职业防护具的年销售量约500万副,按我国近6年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11.5%来算,今后我国职业眼面部防护具市场还会持续增长,预计到2019年将会超过1000万副。

《眼面防护通用技术规范》标准修订项目以保护人的眼面部安全为前提,以目前我国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状况为基础,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眼面部防护具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对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技术要求和标志标识等提出了要求,对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设计、生产和检测进行规范,为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利于增强国内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技术要求和标志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涉及的产品清单

1、通用型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 根据GB 32166.1中的规定,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功能是指可以防护以下一种或多种危险的能力: 1) 不同程度的强烈冲击;2) 光辐射;3) 热,火焰;4) 液滴;5) 飞溅物。 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均属于通用性职业眼面部防护具范畴。 2、专用型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 1) 激光防护;2) 焊接防护;3) 强光源防护;4)蓝光防护。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本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应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技术要求、包装和标识、追踪溯源等7个章节,其中第5章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技术要求和第6章包装和标识是强制性条款。

强制理由:第5章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透射比、光学特性、机械性能、其他要求等4个部分,其中透射比对产品的可见光透射比、紫外透射比、红外透射比、散射光等要求进行规定,光学特性对产品的球镜度、柱镜度、棱镜度、棱镜互差等要求进行规定,机械性能对产品的抗冲击性能等进行规定,其他性能对产品的视觉健康舒适度等要求进行规定,这些技术要求是职业眼面部防护产品防护性的基础参数,用以表征产品的防护性能,因此拟定为强制性条款。第6章包装盒标识对产品的包装和应标识出的信息进行了规定,通常职业环境较差,易出现标识磨损、腐蚀而消失等现象,但是这些信息有助于使用者快速了解产品的性能、生产日期、采用标准等信息,为了能够在产品生命周期中,使任何使用者都能清楚的了解产品信息。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职业眼面部防护标准为GB 32166.1-2016《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GB 32166.1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不适用于: a) 一般用途太阳镜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b) 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c) 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d) 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e) 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f) 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g) 激光眼面部防护具。 因此,GB 32166.1不能作为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通用标准。 本标准将部分引用GB 32166.1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