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由 608(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东华大学等 。
59 纺织和皮革技术 |
59.060 纺织纤维 |
59.060.20 人造纤维 |
化学短纤维是化纤中主要产品,其拉伸性能是主要考核指标,GB/T 14337-2008《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至2009年实施以来,对产品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要求的提高,本标准急需对下列内容进行修订: 1、增加是否需要预调湿的判定依据的修订 被测样品的回潮率不同测试结果不同,需要通过放湿或吸湿方式达到规定的回潮率。
通过放湿或吸湿方式调湿其最终回 潮率有差别,原标准规定样品要通过吸湿方式,如样品回潮率高于公定回潮率,要先进行预调湿将样品回潮率降低。
但原标准未规定如何判定样品回潮率高于公定回潮率,现要制定判定依据或方式。
2、调湿时间的修订 原标准规定涤纶、丙纶和腈纶调湿时间4小时,其他的16小时。
首先样品调湿时间与样品的公定回潮率有关,公定回潮率越低时间越少。
原标准认定除涤纶、丙纶和腈纶外的纤维公定回潮率都较高需要16小时,这有违与近几年新出现的低回潮率纤维如聚苯硫醚、四氟乙烯等。
第二样品的调湿时间与样品数量和包装形式有关,短纤维拉伸试验时样品量只有几克,而且完全可以松弛状态,所以调湿时间可以缩短。
3、模量指标的修订 原标准只规定了初始模量的测试,即在负荷-伸长曲线取初始接近直线部分。
但模量有多种如切割模量(曲线上任何二点之间)、弦模量(曲线起点和曲线上任何一点)等,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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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短纤维的单根纤维拉伸性能的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聚酯(涤纶)、聚酰胺(锦纶)、聚丙烯腈(腈纶)、聚丙烯(丙纶)、聚乙烯醇缩甲醛(维纶)、纤维素纤维等化学纤维短纤维拉伸性能的试验。纤维长度应能满足所规定名义隔距长度要求。 标准要规定适用范围、名词术语、测试原理、仪器和工具、试验通则包括试验温湿度条件,拉伸速度等、试验步骤和数据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