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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信息技术 大数据 开放共享 第3部分 开放程度评价》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信息中心北京信息资源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1069-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7-07-21
申报日期
2016-01-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7-04-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05-11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01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强数据开放,为大数据发展打牢基础。

在大数据应用日益重要的今天,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已经成为在数据大战中保持优势的关键。

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做好数据开放工作,一是打造政府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

把割据存储在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在统一平台上开放,促进数据创新应用,充分发掘政府信息的经济附加值。

在数据开放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政府内部各个层级以及跨部门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更要加强与社会征信、商业资讯、学术研究等各项社会性信息源的协同推进,以推动形成广域的信息共享,盘活整个大数据世界[4];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促进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共享应用,不仅能促进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也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

经常网购的人会有这样一种体验。

很多电商网站能够在我们买书的时候,推荐我们刚好喜欢的其他书籍,这正是网站根据成千上万甚至上亿人的个人数据的统计分析而得出的,但是我们也感受到了这样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对我们“隐私权”的冲击。

因此,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对哪些个人数据可以进行商业化应用、应用范围如何界定、数据滥用应承担哪些责任等具体问题做出规范,从而保证数据开放工作稳步推进,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打好根基。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开放程度评价衡量标准体系,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开放共享的数据开放程度评价术语以及评价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对大数据开放程度进行评价。包含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分类、评价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