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第19部分:浸渍试验》由 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
19 试验 |
19.040 环境试验 |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是考察海洋仪器产品环境适应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的基础技术工作,已经深入到产品研制、生产、贮存、使用的方方面面。
近些年来,随着海洋监测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水下仪器产品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其环境适应性考核的要求也在变化。
使得目前的行业标准中确立的试验项目、严酷等级显得不够全面,某些试验技术已不适应海洋监测高新技术发展的需求。
同时,为充分落实《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中“鼓励海洋装备制造技术转化应用”,重点开展海洋用大型探测仪器、深水作业设施、分析监测设备和海上作业辅助设施等的环境模拟、检验和服务。
我们在国标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今后海洋水下仪器发展需求,紧密围绕纲要精神,制定、完善出一部具有海洋特色的试验标准。
现行HY/T 016《海洋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方法》未规定浸渍试验方法。
考虑到绝大多数海洋仪器都需涉水使用,因此有必要针对浅水及便携式仪器,研究其浸渍作用原理。
在公专项2的支持下,我们在2013年启动了对该试验方法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了海洋仪器浸渍试验方法的研究工作,现具备了将试验方法加以完善,制定成为标准的基础。
故此,申请将该试验方法作为国家标准制定,进一步完善《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标准的整个系列,并将其扩充为第19部分。
1.范围 GB/T ×××××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仪器浸渍试验的试验要求、试验过程和相关信息。本部分用于考核或确定海洋仪器在淡水/海水环境条件中涉水使用的适应性。 2、主要技术要求:试验要求,主要包括一般要求、试验设备、样品温度、试验水深、持续时间;试验过程,主要包括预处理、初始检测、条件试验、中间检测、恢复、最后检测。 1)试验样品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海洋仪器浸渍试验样品温度应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a)高于水温27℃±2℃;b)高于水温10℃±2℃;c)等于水温; 2)试验水深 a)全部浸渍 为了检验试件的完整性,可采用1m代表覆盖深度(从试件的最高表面至水面)也可外加等效压力,相应的深度/压力公式见式(1): P=9.8d------ (1) 式中:P——压力,kPa;d——水深,m。 注:对同样的压差,海水浸渍深度是淡水浸渍深度的0.975倍。 b)部分浸渍 部分浸渍适用于浅水中的装备、或能飘浮且不受约束的装备。浸渍深度的测量应从装备的底部而不是按3.4.1的规定从装备的顶部。 3)持续时间 a)温度持续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样品达到试验温度后,持续时间应不少于2h。 b)浸渍持续时间 采用预期使用中的典型浸渍持续时间。若不知道该持续时间,则采用30min浸渍足以发现是否发生泄漏。若预期的寿命周期剖面表明需要更长的时间,则浸渍时间延长至1h。此外,循环次数为3次、9次或按海洋仪器实际使用循环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