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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由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目录

基础信息

标准编号
GB 39800.1-2020
计划下达日期
2020-03-27
项目周期
中文标准发布后90天
归口单位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

翻译承担单位

翻译人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我国目前防护用品选用规范较为齐全,除了眼面部防护之外,每种防护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选用规范,用于指导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在配备标准中,只有一个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该标准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原则和方法、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管理与培训等内容提出了总体要求,但是其中缺少具体行业和具体工种的配备管理内容,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具体的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规范(总则)》,已经完成标准草案。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 CFR 1910、29 CFR 1915、29 CFR 1917、29 CFR 1918和29 CFR 1926。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但在目前国外的相关标准或法规中没有采购要求、依据标准、追踪溯源等相关内容,这对于目前我国的PPE配备管理制度是非常需要的。

同时,对于目前没有就此项内容进行规范的国外同行而言,本标准的内容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

备注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颁布后,将该标准翻译成英文,将更加有助于各国了解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情况,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我国的个体防护装备市场是面向全世界开放的,国外很多个体防护装备都进入中国市场,将该标准翻译成英文有助于国外企业了解掌握我国采购要求、依据标准、追踪溯源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