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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通用要求》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委托TC589(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0022-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2-04-02
申报日期
2021-08-16
公示开始日期
2021-11-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1-12-08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27.120.30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27.120 核能工程
27.120.30 裂变物质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其他国际标准: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GSG-10。

采标中文名称:核设施和活动的预期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

目的意义

核能是未来清洁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履行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承诺的可靠选项。

核安全是保障核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距今已超过30年,当时我国的核设施建设和相应的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均处于起步阶段。

近30年来,我国核电装机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三,5座处置场在建或运行,1座商用后处理大厂在建,铀矿冶设施逐步退役,400多家伴生矿企业纳入监管,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核设施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出现与《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中条款不相符的情况。

如目前核动力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人口年龄组按照婴儿(小于1岁)、儿童(1-6岁)、青少年(7-17岁)、成人(大于17岁)进行划分,而GB11215-1989中的人口年龄组按照婴儿(小于1岁)、幼儿(1-4岁)、少年(5-15岁)、成人(大于16岁)进行划分。

与此同时,《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的重要规范性引用文件《辐射防护规定》(8703-1988)已废止,部分专业术语也发生了变化。

如原标准中“核辐射”三个字的叫法已基本不再使用、“剂量当量”的概念已被“当量剂量”替代。

因此,有必要尽快开展《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的修订工作,用于指导实际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中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辐射环境评价的评价范围与评价子区、剂量约束值、设施周围环境资料及调查要求、源项分析、辐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剂量评价及接受准则、辐射环境监测要求等内容。 原标准名称《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拟修订为《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通用要求》,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订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了原标准中的若干名词 ——完善了评价所需基础资料清单和评价方法 ——删除了评价工作的管理要求 ——增加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不同阶段的要求 ——增加了非人类物种的辐射影响评价 主要章节如下: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4.1剂量基本标准 4.2 评价指标 4.3 评价方法 5 评价范围与评价子区 5.1 评价范围 5.2 评价子区 6 基础资料 6.1 一般规定 6.2 核动力厂、研究堆、铀转化、浓缩及元件制造设施、后处理设施 6.3 处置设施 6.4 铀矿冶设施 6.5 伴生放射性矿 6.6 核技术利用 6.7 设施退役 7 源项 7.1 一般规定 7.2 其它规定 8 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8.1 流出物监测 8.2 环境监测 9 剂量评价 9.1 照射途径 9.2 计算模式与参数 9.3 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环境影响 9.4 剂量估算 10 不同阶段的评价要求 10.1 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0.2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10.3 辐射环境影响后评价 11 评价结论。本标准属于核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标准清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