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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3402-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8-24
申报日期
2020-11-27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6-11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6-25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01
65 农业
65.020 农业和林业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废弃物如作物秸秆产量很高;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如果不合理利用,将对水体、大气及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绿色健康的必然要求。

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在限氧条件下经低温热裂解制备成生物质炭,并将其作为土壤改良剂还田,是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一种新模式,它创新性地将农业废弃物资源经高温热裂解制成生物质炭进行还田,避免了秸秆焚烧或直接还田对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农田土壤固碳、减排,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并促进农作物增产,而且还能有效固定土壤有机无机污染物,降低作物对污染物的吸收。

同时,秸秆炭化过程产生的可燃性生物质气可通过燃烧供热,而秸秆炭化过程产生的木醋液也可以回用于生物质炭冷却系统,或制备成液体肥料,从而实现秸秆资源的循环利用。

秸秆炭化循环利用从理论到实际生产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在生物质炭农业应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与国外并驾齐驱,在生物质炭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方面的研究实践甚至已经超过国外。

国内在秸秆炭化产业化应用方面已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在农业减肥减药、耕地地力提升以及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实践中已有较多的应用,农业农村部已将秸秆炭化还田作为秸秆综合利用十大模式之一。

然而,目前从秸秆炭化到炭化产物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性规范,不利于耕地质量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亟需制定相应的标准来规范秸秆炭化产物循环利用。

本项目的主要内容是为秸秆炭化循环利用技术制定标准,前期有很好的理论研究支撑,且目前已有大量的生物质炭生产企业建成投产,而这一技术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所以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都为本项目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很好基础,项目的设置重点关注秸秆炭化产物(生物质炭、生物质气、木醋液)的循环利用过程,通过设立技术规范指南,指导秸秆炭化产物的循环利用,保障农业废弃物炭化利用的规范化、可持续化,项目设置合理,可行性强。

目前尚无秸秆炭化循环利用相关的技术规范,为规范操作,合理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统一技术规范,供各地农技部门参照实施。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规定了秸秆炭化循环利用相关术语和定义,给出了秸秆炭化产物生物质炭、生物质可燃气及木醋液的循环利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秸秆炭化产物的循环利用。 本标准不适用非作物秸秆来源的生物质炭化以及经过化学改性的生物质炭化产物的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 1.1)秸秆 1.2)秸秆炭化 1.3)秸秆生物质炭 1.4)秸秆生物质气 1.5)木醋液 2)总体原则 3)秸秆生物质炭利用方式 3.1) 直接还田 3.1.1 施用方式 3.1.2 施用时间 3.1.3 还田限量 3.1.4 注意事项 3.2) 肥料化还田 3.2.1 生物质炭基肥料 3.2.2 生物质炭基有机肥料 3.3)基料化 3.4)能源化 4)秸秆生物质气利用方式 5)木醋液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