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民用无人机产品识别码》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逻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移(成都)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35.020 信息技术(IT)综合 |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植保、测绘、能源等领域,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无人机的爆发式发展,法规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意识不足,也会带来干扰民航飞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巨大危害,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管控要求,推动形成民用无人机可识别、可监控、可追溯的技术管控体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
按照统一的标准赋予每一架无人机唯一的、终生不变的产品识别码,是建立无人机管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及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保障。
因此,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实行产品识别码有效管理势在必行,且应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民用无人机整机的产品识别码编码结构、校验字符及算法、标识方法以及存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民用无人机整机产品的唯一标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以及产品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