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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由 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上海融德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4862-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2-24
申报日期
2020-06-1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11-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0-11-2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5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50 移动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第15 (3) (a) 条明确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

2003年,国际海事组织((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9届会议以MPEC.108(49)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根据该决议要求,我国于2009年发布GB/T 12918-2009《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2013年5月通过MEPC.240(65)《经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环保会MEPC.108(49)决议2013年修正案),对MEPC. 108(49)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MEPC.1/Circ.761通函的4.1载运的石油含量为75%或以上各生物燃料混合物所用的油量监控系统的要求,并对所引用的MARPOL公约附则Ⅰ的相关条目进行了更新。

针对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最新决议,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更新,主要是增补MEPC.240(65)决议中有关生物燃料油的相关要求;原标准中所引用的“MARPOL 73/78附则I第15(3)(a)条”已经被MEPC.117(52)号决议通过的附则I修正案所修改,这些修改内容应当体现到最新的国家标准中。

本标准是工信部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船舶防污染重点标准研究”的成果之一,具备技术研究基础;标准中的主要技术要求符合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中对油污水排放的相关要求;根据2016年船舶工业国行标集中清理复审的结论(工装函[2016]493号),建议对GB/T 12918-2009《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进行修订;本标准研制过程中通过了全国船用机械标技委海上环保分技委(SAC/TC137/SC9)的立项技术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定位,满足立项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排油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用的排油监控系统。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为: ——增加了对生物燃料的定义,并使指南和技术条件也适用于环保会MEPC.1/Circ.761 通函的4.1 载运的石油含量为75%或以上各生物燃料混合物所用的油量监控系统。 ——在实施要求中规定了应携载制造商建议的ODME 备件以确保设备操作。 ——对设备故障时的手动操作替代方法进行了更改; ——增加了当船舶位置指示装置所指示的船舶位置处于禁止排放的区域时禁止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记录装置可将记录的参数保存为电子文件并长期保存,且具备数据输出接口,将记录文件传输至外部存储设备时,可不要求配备数字打印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