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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 第4部分:排放取样装置和规程》由 TC137(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37SC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3212-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08-24
申报日期
2020-06-1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11-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0-11-2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5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50 移动源排放限值
归口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全球船舶每年携带的压载水约有120亿吨,每天存在于船舶压载水中随船周游世界的生物多达7000种,这些生物一旦入侵新的适宜生存区域,就能不可控制地繁殖,严重破坏当地海洋生态平衡。

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海洋环境危害,已被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确认为海洋的四大威胁之一。

因此,为了减少压载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公约),各国也相继出台压载水管理办法,并推出不同类型的压载水处理装置,无论采用何种压载水的管理方法和处理装置,都必须在船舶上提供合理的取样装置和方式,为缔约国、包括港口国检查员获得具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进行取样和分析,以确定船舶是否符合压载水公约的D-1和D-2标准。

标准的取样分析方法是压载水公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制定和通过也直接影响到压载水公约的生效进程。

而我国尚没有针对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排放压载水取样装置和规程的标准,急需制定相关标准,加强我国作为港口国对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有效监管。

本标准是工信部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船舶防污染重点标准研究”的成果之一,具备技术研究基础;标准中的主要技术要求符合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及压载水公约最新要求;在标准草案研制过程中已与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分技术委员会(SAC/TC137/SC9)开展充分技术交流,并通过该分技委的立项技术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定位,满足立项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压载水取样装置的颜色、材质、设计安装及取样点设置等内容,确保压载水排放取样分析时采集到具有代表性样品。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国政府或其他团体对船舶压载水进行取样分析,海上移动平台的压载水取样亦可参照。 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对排放取样位置选择、等动力取样装置设计参数确定、取样口设计、取样设备的选择等进行了研究,明确压载水管理系统排放取样位置选择、取样口及引导段直管的材料和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