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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435(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5250-Q-33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2-24
申报日期
2020-05-29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7-30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0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49.020
49 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
49.020 航空器和航天器综合
提出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无人机系统行业高速发展,无人机系统在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中的服务民生、资源监测和保护、气象探测、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安全服务和科考研究等多个领域有上百种应用需求。

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应用前景广阔、潜在市场空间巨大,将进入快速发展期,预计至2020年全球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规模将达到300亿美元,保有量将从2016年的100万架递增至2020年的1000万架。

然而,伴随民用无人机系统行业的快速发展、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由于民用无人机操作简便、价格低廉、易改装、不易发现,“黑飞”“乱飞”现象严重,甚至被恐怖分子利用从事不法活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尤其是近年来在西南地区频频发生无人驾驶航空器影响民航客机事件,将无人机的产品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人机产品安全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

此外,市场上产品质量低下的“山寨”机随处可见,不少民用无人机产品采用了不科学的设计和有害物质,对使用者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威胁。

因此,急需制定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标准,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安全要求、整机安全要求及各分系统安全要求、无线电干扰要求、防护要求、使用说明书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规定,规范民用无人机产品的研制和使用,降低民用无人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均在探索降低民用无人机产品运行风险、提高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

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开展民用无人机强制性认证的基础。

因此开展《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既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的要求,又能够有效抑制民用无人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的运行安全要求、整机安全要求、使用说明书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 本标准中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基本要求主要对无人机的标志、标识、产品合格证进行了规定;运行安全要求主要从对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进行限制的角度,规定了空域保持要求、身份识别要求、地理围栏要求、感知与避让要求、应急处置要求等;整机安全要求和各分系统安全要求,主要从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三类,对无人机的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平飞速度、最大飞行高度、冲击振动、突出物、锐边、防碰擦、防燃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整机安全中的无线电抗干扰要求提出了无人机无线电发射功率、频段、频率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影响现有国家的通信安全,也不对操作者、附近相关人员造成电磁辐射伤害;整机安全中的使用说明书要求中规定必须要将无人机产品涉及安全相关的内容写进使用说明书中,使操作者了解该型号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必要功能、性能、使用方法及应急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