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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76(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3584-Q-31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1-19
申报日期
2020-05-20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7-30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0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6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160 法律、行政管理
提出部门
公安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随着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逐渐降低,我国的吸毒人数有蔓延的趋势。

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在册的吸毒人员与车辆驾驶人员的同步增长使其交集数量的增长成为一种必然,“毒驾”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必然增加。

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

近年来,“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态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毒驾”和“酒驾”都是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是交通管理中严格禁止的行为。

目前,“醉驾”已入刑多年,作为同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日常执法中,由于缺乏对“毒驾”的认定标准,“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强制戒毒。

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其行为只能认定为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行政处罚,未能像“醉驾入刑”这样进行严厉处罚,因而查处“毒驾”行为与其危害性相比难以形成真正的威慑。

因此,急需尽快从标准及法律层面出台和完善认定和严厉惩处“毒驾”行为,才能对“毒驾”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形成真正的威慑,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国家禁毒办等多部门都在推动“毒驾入刑”这项工作,然而进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如:对“毒驾”行为的认定以及对有“毒驾”嫌疑的车辆驾驶人员的现场检测和实验室认定等,是目前在标准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标准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在“毒驾”认定上的空白,为“毒驾”的认定和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适用于驾驶车辆的人员,提出了车辆驾驶人员体内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含量阈值与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