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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76(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研究会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3579-Q-312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11-19
申报日期
2020-05-20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7-30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8-30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6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160 法律、行政管理
提出部门
公安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准确界定法律法规中的“酒驾”“醉驾”行为,我国于2004年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车辆驾驶人驾车时血液、呼气中酒精含量限值,并明确了在道路上如何筛查、在实验室如何确认的方法,成为我国“酒驾”治理的重要技术法规。

现行标准已发布实施近10年,在使用中有两方面问题较突出:一、现行标准规定血检方法依据行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和《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

由于GA/T 842和GA/T 1073中规定检验参数存在差异,法律界对依据两种方法进行血检的结果一致性一直存在质疑。

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标准直接规定血检方法,不再引用行业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现行标准中的规范性附录“人体平衡试验”在实践中较少使用,其科学性、实用性需要进一步论证修订。

此外,现行标准已经明确将“醉驾”阈值界定为大于等于80mg/100mL,但是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省份出台所谓“醉驾相对不起诉标准”,人为将该阈值提高,严重损害技术法规的严肃性,给公安交管部门“酒驾”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冲击。

因此,有必要对GB 19522-2010进行修订,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行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第4章 酒精含量值。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第5章 检验方法。规定呼气、血液、唾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及人体平衡试验的方法; ——附录A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仪器材料、操作步骤、检测条件、结果评价的要求; ——附录B 人体平衡试验方法。规定平衡试验的基本要求及步行回转、单腿直立的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