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80 辐射防护 |
我国核电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形势,天然铀的需求大幅增加,新的铀矿山不断涌现,老的铀矿山将相继退役,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需要完善,铀矿冶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颁布了《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依据,对铀矿冶企业职业人员和公众的保护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施,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限值不科学、不完整; 和铀矿冶行业的发展现状不匹配; 内容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强化铀矿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指导和推动铀矿冶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环境管理标准体系,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对《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进行修订。
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