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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由 TC594(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594SC1(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起草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01580-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4-01
申报日期
2019-12-11
公示开始日期
2020-01-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2-03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40.03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40 词汇
01.040.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词汇)
归口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分会
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指明了方向。

国办函〔2016〕108号文中指出对列入目录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标准,实现不同层级相同的政务服务事项,其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依据、基本编码等要素完全统一,逐步形成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层级目录清单以及各实施机构实施清单等组成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体系。

国发〔2018〕27号文中明确规定在2020年底前印发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

在实践工作中,目录清单的规范化对方便用户办事也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按照自身承担的职责范围,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细化完善,形成具体的实施清单,并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内容进行指导性说明形成办事指南,由实施机构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为公众提供场景式在线办事导航,以便方便、快捷和准确地找到所需服务。

为加快推动一体化政务平台建设过程,急需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编码标准,解决不同层级相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不一致问题,规范基本目录、实施清单、业务办理项的编码规则及编码管理,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

该项标准的研制不仅有利于政府对政务服务的管理和有效实施,而且有利于行政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满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需要,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对打通全国政务服务信息孤岛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范围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规定了对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编码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指导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二、主要技术内容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全国政务服务先进经验,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政务服务的事项范围,划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两大类。规定了基本目录、实施清单、业务办理项的编码规则,确保不同实施主体(如国家、省、市、县各级部门)行使的相同政务服务事项,采用的基本编码相同,实施编码不同。规定了编码在新增、取消、合并、调整等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加强编码的规范性。 (一) 基本目录编码规则 基本目录中的基本编码共12位,由2位区划代码、2位事项类型代码、5位主项代码以及3位子项代码四部分组成。区划代码以2位代码标识,引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划代码的前2位作为本规范区划代码。事项类型代码以2位数字代码标识,编码范围为01~99,用于标识事项类型。主项代码以5位数字表示。子项代码以3位数字表示,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其法定情形的不同或实施对象的不同被细分为若干个子项时使用。 (二) 实施清单编码规则 实施编码为组合码,共31位,由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位行使层级代码以及12位事项基本编码三部分组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行使层级代码以1位数字代码标识,用于标识事项行使层级。 (三) 业务办理项编码规则 业务办理项编码为组合码,共33位,由31位事项实施编码、2位业务代码二部分组成。业务项代码以2位数字表示,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其业务情形的不同被细分为若干个业务项时使用。 (四) 基本目录编码管理 基本目录取消后,事项基本编码随即作废,由国家或各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二条或以上基本目录合并后形成的事项视同新增事项,被合并的事项视为被取消事项,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基本目录事项类型调整,调整后的事项视为新增事项,调整前的事项视为被取消事项,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基本目录下放时事项基本编码、名称、类型、依据保持不变。地方基本目录基本编码调整后,与该基本目录关联的实施清单的实施编码及时同步更新,由省平台将调整完成后的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向国家平台上报汇聚。 (五) 实施清单编码管理 实施清单取消后,其编码随即作废,由国家或各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机构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二条或以上实施清单合并后形成的实施清单视同新增实施清单,而被合并的实施清单视为被取消实施清单,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实施机构调整后的实施清单视同新增实施清单,调整前的实施清单视为被取消实施清单,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 (六) 业务办理项编码管理 业务办理项取消后,其编码随即作废,由国家或各省政务服务事项业务办理项管理机构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二条或以上业务办理项合并后形成的业务办理项视同新增业务办理项,而被合并的业务办理项视为被取消实施清单,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实施机构调整后的业务办理项视同新增业务办理项,调整前的业务办理项视为被取消业务办理项,分别按新增和取消的规范进行编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