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为了配合原卫生部对乙醇消毒剂进行产品卫生许可模式改变、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市场产品卫生监督执法。
实施近5年来,主要是标准中“4.2.1乙醇含量”不能涵盖市场上部分乙醇消毒剂,需要调整;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消毒专业委员会也建议增加异丙醇的技术内容,把标准名称修改为《含醇类消毒剂卫生要求》;通过修订标准能够更好地规范醇类消毒剂产品管理,并为市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醇类消毒剂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标识、标签和说明书,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乙醇和/或异(正)丙醇为杀菌成分制成的含醇类消毒剂,包括乙醇和/或异(正)丙醇与表面活性剂、护肤成分等配伍的消毒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乙醇或异(正)丙醇与其他杀菌成份复配的消毒剂;也不适用以乙醇或异(正)丙醇为溶剂的消毒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