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220 运输 |
03.220.40 水路运输 |
航标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而设置在航道口门或者重要位置的灯船及大型浮标,更是船舶辨识进入、驶离航道以及转向等的重要参照物,对于保障船舶海上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因此,我国制定了《中国海区灯船及大型浮标制式(GB15359-1994)》,其中规定了中国海区灯船及大型浮标的定义、白天特征、夜间特征、无线电航标使用要求等,对我国海区灯船及大型浮标进行了全面规范,以使其更有效地起到助航作用,可加强船舶在海上的航行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标准是技术设计与制造所遵循的依据和准绳,是技术人员长期的设计、生产及应用实践活动中的经验积累和技术精华,是先进的设计理念的体现,是产品社会化生产必不可少的工具,是行业科学化、现代化生产的体现。
因此,修订中国海区灯船及大型浮标制式标准正是航标装备技术发展的需要。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的制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灯船和大型浮标。水运、海洋、国防、渔业等部门在上述水域设置灯船和大型浮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12317 海图制式 3 术语 对灯船和大型浮标提出定义。拟列章节: 3.1 灯船 3.2 大型浮标 4 表示标志特征的方法 对灯船和大型浮标的特征提出要求。拟列章节: 4.1 白天特征 4.2 夜间特征 4.3 无线电信号 4.4 音响航标 4.5 海图制式 5 专用标志
无
本标准为海区灯船和大型航标制式标准,属强制性标准。
强制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根据《航道法》第二十二条“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该标准已列入强制性标准体系表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管理需要,与《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