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83250-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12-19
申报日期
2017-11-16
公示开始日期
2018-0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18-08-1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00 危险品防护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修改采用ITU国际标准:IAEA NO. SSR-6 2012。

采标中文名称: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目的意义

现行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以下简称GB11806)同等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标准丛书(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TS-R-1)《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英文版 ,以下简称“TS-R-1”)的2003年修改版,其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基本完全一致。

从2003年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分别在2005年、2009年、2012年(2012年修订版即将发布)对TS-R-1做了相应的修订,从历年修订版本内容看,TS-R-1内容发生了变化,如进一步补充了六氟化铀、易裂变材料、物质分类、货包分类、管理系统、运输要求和管理等重要内容;同时对TS-R-1结构进行了更合理的调整,如将放射性物质的分类、货包的分类等进行了归类和调整。

此外,GB11806是我国放射性物质运输领域最重要的标准,从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运输容器制造、运输容器性能检验检测,到运输活动实施以及运输监管等运输行业的方方面面都在使用该标准,但由于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及格式基本完全采用了国际标准,只做了少量的编辑修改,在使用过程发现GB11806结构及其编排方式不太符合我国使用习惯,致使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执行该标准。

因此,建议立项修订《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在修订过程中将考虑采纳IAEA-TS-R-1的2012年修订版(即SSR6-2012版)的内容,并对其结构进行调整,以符合我国国内使用国情。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正常条件(包括常规和小事件)和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卸、途中运输(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主要技术内容: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限值: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面辐射水平限值、表面污染水平限值、运输指数和临界安全指数限值;放射性物品分类及相关要求;包装和货包的分类及相关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运输容器试验方法和程序;联合国编号;标记、标志和标牌等。

涉及的产品清单

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基本限值: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表面辐射水平限值、表面污染水平限值、运输指数和临界安全指数限值;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及相关要求; 包装和货包的分类及相关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要求。

强制理由:GB11806-2004是强制性标准。 GB11806-2004的修订版将修改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丛书IAEA 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No.SSR-6(SSR6 2012年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英文版)。其技术内容(强制的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IAEA的SSR-6 2012版,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通用要求,被几乎所有的与运输有关的国际组织和IAEA成员国采用执行,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普遍实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均明确规定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相应的许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即是本标准(GB11806-2004)。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即是本标准(GB11806-2004)。本标准(GB11806-2004)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