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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中国海区水上建(构)筑物标志规定》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667-Q-348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申报日期
2017-06-30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0-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1-02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220.4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220 运输
03.220.40 水路运输
提出部门
交通运输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通过研究发现,随着我国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使用与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规范、指导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标志设置,从而保护建(构)筑物自身、保障通航船舶安全,对保护海洋环境意义重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其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可航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

涉及的产品清单

海区灯浮标、音响航标、无线电航标等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包括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其设置要求等。

强制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根据《航道法》第二十二条“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因此,本标准应属强制性标准范畴。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