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中国海区水上建(构)筑物标志规定》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220 运输 |
03.220.40 水路运输 |
通过研究发现,随着我国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使用与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规范、指导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标志设置,从而保护建(构)筑物自身、保障通航船舶安全,对保护海洋环境意义重大。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其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可航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
海区灯浮标、音响航标、无线电航标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包括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其设置要求等。
强制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是根据《航道法》第二十二条“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因此,本标准应属强制性标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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