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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信息技术服务 外包 第2部分:数据保护规范》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大连交通大学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国长安容灾备份服务有限公司中金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越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化技术应用发展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53681-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6-01-04
申报日期
2015-07-03
公示开始日期
2015-09-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0-15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080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080 软件开发和系统文件
归口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收集、处理,愈加方便、容易,大量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轻易地随时通过网络获取。

我国在个人信息、商业数据(包括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交换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规范和标准,将阻断其有序、规范、合法的跨国界自由流动,影响信息服务业务的开展,成为影响、制约信息服务发展的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为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信息服务外包组织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保护意识,规范数据管理和使用,有必要编制、实施针对信息服务、符合国际标准的《数据保护规范》,维护数据所有人的基本权益,构建数据管理体系,将为信息服务企业建立数据管理规制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提高其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规范管理水平和质量。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编制,同时考虑信息服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的管理,并根据其同一性构建管理框架。覆盖范围包括个人信息、商业数据。由于知识产权涉及面广、构成复杂,且已有相关法规,但是,与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保护存在法律空白。同时,这部分信息与商业数据的特质类同。因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归入商业数据。 本标准以数据内容数据库为基础,构建数据管理体系,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数据及相关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等的相关活动或行为。 个人信息与商业数据具有类同的特质,在收集、处理、使用中,其安全要求、安全机制、安全策略是同等的,可以采用同一的管理方式。适于信息服务组织共同遵守和应用,也可为其它行业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