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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2469-T-33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6-12-28
申报日期
2016-04-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6-10-14
公示截止日期
2016-10-30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14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140 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在完成两岸标准合作工作组电动摩托车专业组第一个共通项目后,两岸专家多次讨论与交流并达成共识,以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标准作为第二个共通项目。

现台湾方面,关于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的标准将要发布;大陆方面,将对GB/T 24156-2009标准进行修订,增加两岸共通的最高车速内容。

1.GB/T 5359.2-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2部分:车辆性能》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的定义(包含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摩托车以最短时间通过规定距离的速度”。

GB/T 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规定“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测试区,测试区的长度为200米,在此测试区的两端应有足够长的助行区域;试验时,车辆在助行区域完成加速行驶,在到达测试区前保持最高车速,保持最高车速通过测试区,测量通过测试区域的时间”。

现有的最高车速试验方法,符合最高车速定义,规定距离为200米,是以最短时间通过200米距离的速度。

但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具有峰值功率和额定功率的特性,峰值功率的定义是“在规定的连续时间内,电机允许的最大输出功率,峰值功率的连续时间只有1-3分钟,甚至更短;额定功率的定义是额定条件下的输出功率”。

现有电动摩托车标准体系测出的最高车速,体现了电动摩托车电机峰值功率时的最高车速,未体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额定功率下最高车速,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使用环节,使用的较多的额定功率下的最高车速,没有技术指标衡量。

现有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准体系(含国内外),未能全面体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特性。

2.2009版标准中,在加速性能方面只有起步加速的方法,未有超越加速方法。

而超越加速正是摩托车特性之一,研究和制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超越加速方法,丰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试验通则 4.1 试验车辆准备 4.2 试验仪器 4.3 试验场所 4.4 驾驶员 4.5 试验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程序 5.2 最高车速试验 5.3 加速性能试验 5.4 爬坡能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