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由 421(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140 信息学、出版 |
01.140.40 出版 |
《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旨在为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版权(而非作品本身)进行唯一标识,依据该标准,可使互联网上所有经过登记或备案的数字作品都具有唯一的身份标识,以此为基础,可以开展版权登记、结算、监测及贸易、信息检索和版权管理等。
更重要的是,通过将DCI对数字作品版权的标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验明数字作品的DCI版权信息,即可达到确认作品版权权属的真伪、明确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的目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作品版权的网上自动巡查、跟踪、取证、证据保全等监管工作,为互联网版权治理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
标准规定了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的编码结构、分配原则和管理规范。适用于对数字作品版权信息的标识及其管理和服务。
2012BAH04F00 《基于版权的数字内容服务平台及应用示范》
CY/T 126-2015 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