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家庭农场管理与评定规范》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上报及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浙江省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
65 农业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部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同时也对家庭农场的人才利用进行支持,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
我国家庭农场总体呈现出经营效益较好、发展速度较快等特征,其发展面临着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农民有强烈愿望发展家庭农场等大好机遇。
近几年浙江省发展家庭农场势头较好,特别是衢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市先行先试、捷足先登,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在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上措施扎实、步伐稳健、成效明显。
虽然我国家庭农场呈现出较好发展前景,但也面临着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缺失、资金短缺等严峻挑战,因此我国家庭农场的建设和运行时常出现诸如家庭农场认定混乱、一味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资本雇工农业“变身”家庭农场等不规范的问题,各地标准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规范,使得政府部门无法对家庭农场开展统一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在支农政策对一些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政府资金投入的对象及标准门槛不明确,政府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没有统一的依据。
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将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建设造成一定的阻碍,从而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的产业支撑发展。
为了减少家庭农场建设和运行的不规范现象产生,迫切需要制定家庭农场建设标准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标准,这对于有控制家庭农场的建设规模、高效科学地培育家庭农场、健康长远地发展家庭农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得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有据可依,有据可考,有助于推动家庭农场的建设,发挥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带头作用,促进美丽乡村的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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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建设的基本条件及程序,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和评定程序及动态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农场建设,示范性家庭农场设立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主要规定了“家庭农场”、“一场一品”、“土地流转”的术语和定义。 二、认定 认定是家庭农场建设的第一步,是家庭农场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本标准中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原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机构作出规定。 三、登记 本标准对登记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和其他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基本条件的要求包括经营权证、企业类型、名称、申请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家庭农场建设的注意事项也在标准中列举出来,不应挂名家庭农场、拼凑家庭农场、虚报家庭农场的产生。 五、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 本标准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对象、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动态管理等进行规定。其中基本条件包括了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收益几大部分。基础建设部分包含规模、标牌、场所、配套的具体要求;生产过程部分包括生产组织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的具体要求;经营收益部分包含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要求。另外,本标准还特别强调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动态管理。
DB330424T 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