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43.080 商用车辆 |
43.080.01 商用车辆综合 |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发展迅速,速度和重量也在不断地突破已有的定义界限,为了规范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开始了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与此对应,电动摩托车标准也需要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